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综发[2004]10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4-08-12
实施日期 2004-08-12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汇综发[2004]106号 2004年8月1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现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新调整的外经贸政策,注意做好下列及其它相关外汇管理工作:

一、请与当地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联系,取得当地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印章的印模。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时,根据《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需提供对外经贸部(委、厅)的批件的,改为提供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账户时,《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中规定需提供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经营业务的批件的,可以提交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收到本通知后,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支局。

特此通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