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甘价商[2005]38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农牧局、商务局、国税局:
为确保春耕期间化肥生产供应,加强和完善化肥价格监管工作,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措施
对化肥生产用电继续实行优惠价格。对化肥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优惠运价。2005年对尿素产品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50%的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后另行通知)。
二、继续对化肥出厂价格、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实行管理
(一)调整化肥出厂价格上限控制标准。为适当弥补生产企业因煤、油、磷矿石等原材料、燃料涨价造成的成本增支因素,稳定化肥生产,根据国家规定,中油兰州石化公司生产的尿素出厂中准价水平由1400元/吨提高到1500元/吨,上浮幅度为10%(上限为1650元),下浮不限,此价格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参照中管化肥出厂价格,我省刘化集团公司、张掖化肥厂、兰州远东化肥有限公司生产和自产自销的尿素最高出厂价,由1400元/吨调整为1600元/吨;金昌化工集团生产和自产自销的磷酸二铵最高出厂价由2000元/吨调整为2100元/吨。以上最高出厂价自2005年2月起执行。
(二)对化肥批发、零售环节继续实行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控制,并实行淡旺季节差价。现行化肥批发、零售环节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总水平不作调整。
为鼓励化肥淡季储备,在继续保持化肥现行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7%的水平下,实行淡旺季节差率。具体是:
1、旺季:当年3-9月份。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7.5%,其中:进销差率3.5%,批零差率4%。其作价公式:批发价=[出厂价(含税)x(1+3.5%)+实际运杂费];零售价=[批发价x(1+4%)+实际运杂费]。
2、淡季:当年10月份-次年2月份。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6%,其中:进销差率3.2%,批零差率2.8%。其作价公式:批发价=[出厂价(含税)x(1+3.2%)+实际运杂费];零售价=[批发价x(1+2.8%)+实际运杂费] 。
3、对中央定价统一计划调拨的进口和省内自采的进口磷酸二铵,按批次向省物价局备案。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也不得超过7%。其作价公式:批发价=[港口码头实际进价(含税)x(1+3%)+实际运杂费];零售价=[批发价x(1+4%)+实际运杂费]。
(三)磷肥、碳铵、复混肥等小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的出厂价和销售价格继续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参照省上规定的干预办法加强和完善管理。
(四)加强化肥市场监管,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化肥等农资价格市场巡查,对不执行规定的最高限价,进销差率等价格干预措施的,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确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选择典型价格违法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各地要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化肥、掺杂使假等不正当竞争和坑害农民的行为,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加强化肥进出口调控的政策措施
为控制化肥出口,增加国内供给,国家决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对去年3、4月份以前已签订并报税务机关备案但未标明化肥出口价格的长期出口合同也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2005年继续实行对尿素、磷酸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停出口退税的政策。
四、建立健立全化肥淡季储备制度
为解决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证化肥企业均衡生产,满足用肥旺季农业生产需要,国家拟建立“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的淡季商业储备制度(化肥淡储管理办法和财政贴息具体办法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达后另行通知)。各地特别是化肥主销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切实抓好冬储期间化肥货源组织工作。各农资经营企业要积极收购国产化肥,加快进口化肥的订到货,为今年春耕生产做好充足的物资准备.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