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决定

文章来源: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9-29
实施日期 200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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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3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6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山东省第十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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