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相关法规推荐
-
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湖北省政府 · 1995-05-22
-
江西省最低工资规定
江西省政府 · 1995-04-30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分类参考指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25-11-05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政府 · 1997-12-26
-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2016)
安徽省政府 · 2016-12-09
-
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2002修正)
上海市政府 · 2002-08-21
-
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
上海市政府 · 1994-12-05
-
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实施办法
重庆市政府 · 1995-08-15
-
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08修正)
山西省政府 · 2008-02-29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政府 · 1997-12-15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