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文章来源:交通运输部
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09-05
实施日期 2014-09-05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社会管理 ; 海商海事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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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年第13号)

《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4年8月22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2014年9月5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将第三款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将第四款修改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删除第九条。

三、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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