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外事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文广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南宁水文中心、南宁海事局、南宁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电信南宁分公司:
为促进我市水上搜救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调动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参与水上搜救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9月9日
南宁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水上搜救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调动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参与水上搜救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财政统筹安排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用于南宁市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
第三条 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搜救奖励
第四条 奖励的种类分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五条 奖励的对象为积极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并在现场搜救行动、搜救组织协调和搜救保障(包括医疗、通信、气象、搜救决策支持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六条 搜救奖励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避免或减少水上遇险人员的死亡;
(二)避免或减少水上环境污染或重大财产损失;
(三)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在恶劣气象、水文条件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
(五)经常性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六)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第七条 具体奖励标准由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综合考虑实际搜救效果、社会效应等因素确定。
原则上,奖励最高限额为:
(一)对参与特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30000元/次,个人不超过3000元/次;
(二)对参与重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0元/次,个人不超过2000元/次;
(三)对参与较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0元/次,个人不超过1500元/次;
(四)对参与一般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0元/次,个人不超过1000元/次。
第八条? 搜救奖励倾斜于参与现场搜救应急行动的救助力量,兼顾在搜救组织协调和搜救行动保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坚持精神奖励与个人奖励相结合。
第三章 搜救补偿
第九条 对由辖区各级搜救机构协调参与或自愿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燃油消耗、船期损失等方面进行适当性补偿。补偿的对象是由各级搜救机构协调参与或自愿参与较大等级以上及社会影响较大、搜救难度较高的一般等级水上搜救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
第十条 搜救补偿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参与搜救行动产生的燃油消耗、船期损失等情况;
(二)在搜救应急行动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
(三)参与搜救行动的风险程度;
(四)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积极性;
(五)其他应当给予补偿的因素。
第十一条 补偿标准:
补偿的对象是由各级搜救机构协调参与或自愿参与较大等级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搜救难度较高的一般等级水上搜救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
具体的补偿标准按照参与救助的社会救助力量实际产生的损失费用给予补偿。
第四章 奖励推荐和补偿申请及审核
第十二条 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水上搜救奖励表彰,对上年度在水上搜救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由组织水上搜救行动的搜救机构根据搜救力量或个人在参与搜救行动中的表现提名推荐。
对社会影响大、救助风险高、救助时间长且避免重大人员伤亡和较大环境污染的搜救应急行动,经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可及时对参加的搜救力量和个人进行搜救奖励表彰。
搜救补偿申请在水上搜救行动结束后提出,原则上由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所有人)提出,也可由组织搜救行动的搜救机构提出。
第十三条 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搜救奖励推荐和搜救补偿申请的审核工作,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对推荐和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制定奖励和补偿方案。
(二)方案评审。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奖励和补偿方案进行评审,确定奖励和补偿对象及额度。
(三)上报审批。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将奖励和补偿方案报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员审批。
第五章 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来源为南宁市财政安排和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捐赠、资助款。
通过南宁市财政统筹安排的奖励或补偿资金,在年度执行中,由南宁市财政局根据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报经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员审批的奖励和补偿金额按程序拨付,其中涉及市直部门的奖励和补偿资金由南宁市财政下达并拨付至有关部门,其余奖励和补偿资金由南宁市财政拨付至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由其代为发放。
通过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款安排的奖励或补偿资金,由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捐赠或资助人的指定用途发放,如捐赠或资助人无指定用途的,由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员审批的奖励和补偿金额按程序发放。
第十五条 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六条 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应当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单独核算,做到内容真实,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 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对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具体使用情况报送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宁市财政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水上搜救机构截留、挪用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南宁市财政局对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力量”是指除国家专业搜救力量外,由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船舶(设施)、飞机、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鼓励境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水上搜救事业。
第二十四条 水上险情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