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的决定(2005)

文章来源:厦门市政府
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12-02
实施日期 2005-12-02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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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的决定》已经2005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昌平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的决定

现决定对《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四)项修改为:“禁止躺、卧、占据、蹬踏座位,禁止在车、船厢内外乱张贴、乱涂写及损坏车、船设备、设施;”第四条第(八)项修改为:“车、船因事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驾乘人员的安排换乘其他车、船;”

二、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乘坐车、船应购票、投币、刷卡或出示乘坐证卡,接受驾乘人员查验。使用仅限本人专用的证卡的,应正面出示证卡;使用零钱投币的,应展开出示零钱;”

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无人售票车不找零钱、不予退票;”

三、第五条后增加一条:“身高120厘米以上的乘客必须购票。每名乘客可以免费带一名身高不足120厘米的儿童乘坐车、船;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四、第六条修改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品以及宠物等妨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上车、船。”

五、第八条修改为:“无票、不投币或者投币不足、不刷卡以及使用无效车船票乘坐车、船的,按全程票价予以补票;拒不补票的,驾乘人员可责令其下车、船。”

六、第九条修改为:“使用伪造证卡或违反规定使用他人证卡乘坐车、船的,按全程票价予以补票,其证卡按规定予以暂扣或作其他处理。”

七、第十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经营单位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并可由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无票或使用无效车、船票乘坐车、船的;

(二)不按秩序上下车、船的;

(三)车、船未停稳强行上下车、船的;

(四)在车行道候车,不听劝阻的;

(五)在车、船内吸烟或者向车、船内外吐痰、乱扔杂物的;

(六)将身体部位伸出车外,不听劝阻的;

(七)拒绝驾乘人员或稽查人员查验乘坐凭证的;

(八)躺、卧、占据和蹬踏座位,或在车、船厢内外乱涂写、乱张贴的;

(九)车、船到达终点后,不离开车、船或随车、船返乘,不听劝阻的;

(十)使用伪造证卡或违反规定使用他人证卡乘坐车、船的。”

八、第十二条修改为:“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内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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