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积极扶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做好出国经贸展览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发布部门 商务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7-23
实施日期 2003-07-23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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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积极扶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做好出国经贸展览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贸促会地方、行业分会,各进出口商会及有关组展单位:

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疫情后,一些国家对我出访团组和人员采取了暂停签证等措施,我部分出国展览计划被迫取消或延期,对我出国展览工作带来了较大的不利影响。目前,我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已取得了重大的阶段性胜利,世界卫生组织已取消对华旅行警告,并将我国从非典型肺炎疫区中除名,一些国家相继解除了对我团组和人员的入境限制。各有关出国组展单位要抓住这一契机,积极恢复出国展览工作,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展单位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出国参办展工作,组织企业赴国外参加或举办经贸展览会。

二、各组展单位要严格按照《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履行项目报批手续,在组织展团出国前与展览会主办方和我驻当地使馆联系,详细了解展览会有关情况,保证效果。展团应在取得展会主办方对我参展人员可以正常开展商务活动的确认后成行。

三、各组展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参办展质量和水平,鼓励企业选择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和适销对路的商品参展,严禁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参展;要在展会期间积极组织企业开展市场调研和贸易洽谈,提高成交率。

四、各组展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展团人员的领导和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展团在外期间要接受我驻当地使(领)馆的领导,及时向使(领)馆汇报有关情况。

五、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努力为企业出国办展提供服务,积极指导企业利用政策性资助资金开展各项出展工作,增强开拓国际市场的积极性。

六、请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贸促分会及时将上述要求通知各组展单位。

特此通知

商务部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200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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