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13]9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4-01
实施日期 2013-04-15
法律话题 争议解决 ; 知识产权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法释〔2013〕9号 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规定增加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