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第二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
发布文号 国经贸技[1994]62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11-10
实施日期 1994-11-10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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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确认第二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国经贸技(1994)623号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经贸委)、税务局、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经审定,确认东风汽车公司技术中心等60个单位作为第二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经确认的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要按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文件(国经贸〔1993〕465号)所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后,对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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