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9]10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8-18
实施日期 2009-08-18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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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

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03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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