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
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03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
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03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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