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8]4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3-05
实施日期 1998-03-05
法律话题 税务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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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47号 1998年3月5日)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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