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

文章来源:兰州市政府
发布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2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2-17
实施日期 2006-02-17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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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6]第2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 张津梁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兰州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适当修改:

一、立法依据中明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二、增加实行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和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三、增加粮食经营者建立经营台账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四、对从事粮食收购经营者的条件依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五、增加粮食生产企业加贴的食品质量安全(QS)标志相关内容;

六、删除原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八条;

七、增加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具有符合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并规定四项禁止行为;

八、对相关条、款、项的顺序、内容和文字表述进行调整;

九、《兰州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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