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执行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资字[2005]14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11-28
实施日期 2005-11-28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执行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资字〔2005〕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做好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的管理工作,促进我国饮料工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共制定和公布了多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有关部门清理了其中不符合世贸规定的法规和文件。目前,共有9项涉及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仍然有效。

近期,地方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和变更了多个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生产企业,其中部分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涉及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的审批及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向商务部报告。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目前有效的涉及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规范性文件

1、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碳酸饮料(汽水)进口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87〕37号)

2、1993年原国家经贸委、轻工业部与可口可乐公司《长期共同发展计划备忘录》

3、1994年原国家经贸委、轻工业部与百事可乐公司《长期共同发展计划备忘录》

4、1994年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取消境内生产的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公司产品浓缩液以美元计价的函》

5、1996年6月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境内生产的可口可乐浓缩液价格问题的函》(浓缩液价格由1230元/单位上升到1378元/单位;广告费用分摊比例变更为60:40)

6、1998年9月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广告费用分摊比例的函》(广告费用分摊比例调整为50:50)

7、1999年国家经贸委《关于境内生产的百事可乐浓缩液调价问题的函》(浓缩液价格由6000元/单位上升到6400元/单位)

8、2002年6月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调整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工作公告》

9、2002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取消外国牌号碳酸饮料浓缩液进口登记)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