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1998]12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7-15
实施日期 1998-07-15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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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广东

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1998]122号 1998年7月15日)

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核电事业发展,保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现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通知如下:

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省电力总公司的电力,自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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