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城市合作银行财务监管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商字[1997]35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8-28
实施日期 1997-08-28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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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城市合作银行财务监管问题的批复

(财商字(1997)359号 1997年8月28日)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城市合作银行财务监管问题的请示》〔闽财商(1997)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部《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监管的通知》(财商字〔1997〕50号)明确规定了各级财政机关进行财务监管的金融保险企业的范围。城市信用社改组为城市合作银行后,已不再是集体所有制金融企业,属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应当由地方财政部门实施财务监管。

希望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我部财商字〔1997〕50号文件确定的分工,切实加强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监管工作。对于金融保险企业违反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可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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