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文章来源: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65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7-07-14
实施日期 1997-07-14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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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进场交易证(摊位证)。”

二、删去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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