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村医生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6]57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09-26
实施日期 1996-09-26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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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村医生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57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村医生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1996]17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乡村卫生室由医生个人或合伙出资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其取得的所有,应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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