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化肥、农用塑料薄膜、农药产品在一九九0年内继续免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0]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01-10
实施日期 1990-01-10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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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化肥、农用塑料薄膜、

农药产品在一九九0年内继续免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0]3号 1990年1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抓好今冬明春化肥、农药、农膜生产和收购的通知》精神,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1、对工业企业在一九九0年内生产的小化肥(包括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五氧化二磷,钙镁磷肥,继续免征产品税。

2、对工业企业在一九九0年内生产的敌百虫原粉,敌敌畏乳油、乐果乳油,“1605”乳油、甲胺磷、异稻瘟净,辛硫磷、杀虫双、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杀虫脒、乙酰甲胺磷,除草醚等十四种农药产品,继续免征产品税。

3、对工业企业在一九九0年内生产的农用塑料薄膜继续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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