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4]06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03-09
实施日期 1994-03-09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9日 国税发<1994>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民航总局所属全部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除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外,由中国民航总局在1994年度内按适用税率集中缴库。

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如何交纳所得税问题另行明确。

三、关于工业、供销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

(一)中国民航总局直属的工业企业、民航成都飞机维修工程公司、民航通信导航设备修造厂、民航徐州设备修造厂,分别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二)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中国航空器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中国航空结算中心、中国航空工程咨询公司,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四、除上述企业以外,中国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1994年度的所得税,暂由中国民航总局统一在北京集中缴库。

五、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兴办的集体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

六、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事业单位,以及有经营收入的经济组织如何交纳所得税问题将另行明确。

七、上述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地方金库。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