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7]第36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3-27
实施日期 2007-03-27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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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第361号)

北京、天津、辽宁、山东、浙江、江苏、福建、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从2006年度起,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6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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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机构名称│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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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河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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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辽宁省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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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省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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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省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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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省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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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建省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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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东省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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