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有关税收和财务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财政部;商业部(已变更)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7-12-09
实施日期 1987-12-09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商贸服务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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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有关税收和财务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九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55号文件规定,为使实行租赁经营的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消费基金增长能有所控制,对有关税收和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租赁经营的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凡执行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其进入成本的奖金要严格按照集体企业财务规定的标准掌握。按税法规定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以前年度有亏损的首先要用于弥补亏损,其余额再进行合理分配,其中公积金应不少于50%,公益金、职工奖励基金的具体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商业主管部门本着有利于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的原则商定。对留利水平低、人均留利少的企业,公积金的比例可适当低一些。各项基金按核定的比例提取后,分别立户管理,专款专用,不能互相挤占。

实行租赁经营的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按个体工商业户征税的,其工资、奖金列支标准由地方商业部门和税务部门参照当地街道企业同行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标准计算。税后利润的分配大部分要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具体分配比例由地方商业和税务部门核定。

执行上述规定的租赁企业,凡执行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可在1987年、1988年两年内免征奖金税;按个体工商业户征税的,不征奖金税。

二、对实行租赁经营的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免征奖金税后,职工个人收入部分,要严格按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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