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9]13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9-12-02
实施日期 2010-01-0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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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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