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9]13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11-25
实施日期 2009-11-25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房产建设 ; 税务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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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铁路股份制改革和合资铁路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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