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松桃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的决定

文章来源: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效力级别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4-10
实施日期 2013-04-1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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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松桃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的决定》,已于2013年元月24日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4月10日

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废止《松桃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的决定

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松桃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松桃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并报请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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