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汽车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7]03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1-17
实施日期 1997-01-17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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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汽车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03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皖地税政四字[1996]4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岳西县刘某等6人于1993年6月合股集资购买大客车一辆并将该车转让给某汽车运输公司从事营运。三年转让期满后,该车的所有权、营运权、线路牌等均归汽车运输公司所有。上述交易属于财产转让。刘某等6人获得的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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