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文章来源:吉林省政府
发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布文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2-15
实施日期 1998-01-01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副食品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不能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限期补交。”

二、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拒不交纳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