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

文章来源:交通运输部
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9-27
实施日期 2018-09-27
法律话题 海商海事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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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2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9月21日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2018年9月27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为“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二、将第三十二条中的“违反本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应急预案未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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