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的决定

文章来源:吉林省政府
发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布文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2-26
实施日期 1998-01-01
产业领域 教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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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的决定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架空的广播电视传输线两侧2米范围内为传输线通道,不得植树和种植高杆作物。如有违反,广播电视部门有权剪除其超越部分。”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处罚决定缴纳罚款。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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