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司法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结算账户采取强制措施问题的复函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办函[1996]37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12-11
实施日期 1996-12-11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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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司法机关对金融机构

外汇结算账户采取强制措施问题的复函

(银办函[1996]376号)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你分行琼银发[1996]第565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商业银行的外汇结算资金不同于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因此,商业银行不协助司法机关冻结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结算资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不仅依法享有自己的权利,也必须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未尽自己的义务,就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为保障你分行辖区内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维护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信誉,你分行可告知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自动履行有关义务;同时告知有关司法机关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冻结当事人在金融机构的资金时,应仅就与案件相关的部分资金予以冻结,而不应冻结当事人的账户,以免影响其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

199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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