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化乙烯系列生产厂重组中土地出让免征契税的批复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4]4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3-08
实施日期 2004-03-08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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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化乙烯系列生产厂重组中土地出让免征契税的批复

(财税[2004]49号 2004年3月8日)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受北化乙烯系列厂土地权属有关契税的请示》(京财税[2004]19号)及《关于北化乙烯系列生产厂重组中有关土地出让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3]56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经国务院批准,原北京化学工业集团乙烯系列生产厂实施债转股后,重组为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支持北化乙烯系列生产厂顺利完成重组和原厂址因污染问题的搬迁工作,同意免征中石化公司(或其下属的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受北京市政府出让的原北化乙烯厂址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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