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6-06-27
实施日期 1986-06-0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税收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自国务院国发<1985>117号、财政部(85)财税字第334号以及国家经委、财政部经综<1986>215号等文件,规定对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给予税收照顾后,各地方询问,集体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在税收上有何优惠政策,经商得国家经委同意,现规定如下:

一、集体企业建设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在国务院国发<1985>117号文件所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的照顾。

二、集体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其实现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五年。

对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实现的利润,也可免征所得税五年。

三、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集体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四、本规定自1986年1月1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