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音像制品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营[1986]2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6-03-29
实施日期 1986-04-0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税务
产业领域 教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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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音像制品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营[1986]28号 1986年3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据了解,目前各地对音像出版单位生产销售的音像制品在征税上执行不一,有的征产品税,有的征营业税,为了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明确如下:

音像出版单位购进已纳过产品税的空白磁带加工制成录音录像制品,对其销售取得的收入,应按出版业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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