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委托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6月21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省长 王儒林2010年7月18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委托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委托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将《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委托办法》修改为《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将第二条中的“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修改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四、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药品监督稽查机构”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
五、将第一条、第二条中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修改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
本决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委托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