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委托办法》的决定(2010)

文章来源:吉林省政府
发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布文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7-18
实施日期 2010-09-01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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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委托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6月21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省长 王儒林

2010年7月18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委托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委托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将《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委托办法》修改为《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将第二条中的“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修改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四、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药品监督稽查机构”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

五、将第一条、第二条中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修改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

本决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委托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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