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对海南省建设厅《关于房产测量规范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文章来源: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4-09
实施日期 2002-04-09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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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对海南省建设厅

《关于房产测量规范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2年4月9日发布)

海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房产测量规范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建住房[2002]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房产测量规范》实施前,已按原有关房屋面积测算规则测算的面积处理问题,应当按照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设置在地下室的设备间、变电室建筑面积的处理,应遵循《房产测量规范》确定的分摊原则,即为本幢服务的,计入幢内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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