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省县以上种子公司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5]31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06-12
实施日期 1995-06-12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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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省县以上种子公司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318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县以上种子公司征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晋地税所字[1995]第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68号)规定,县以上种子公司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99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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