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9)

文章来源: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12-28
实施日期 2019-12-28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电子商务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 居民服务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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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6号)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公安部部长

商务部部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2019年12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决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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