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6号)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公安部部长
商务部部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2019年12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决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