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7)

文章来源:兰州市政府
发布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7-01-19
实施日期 2017-01-19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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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17〕第1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7年1月19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正: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矿山、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根据建设单位上年度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和企业劳动用工诚信情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浮动缴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拖欠工资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三、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经济区内由市、区项目审批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兰州新区、高新区、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由市、县区项目审批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五、删除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缴或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六、其他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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