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从海力士-意法半导体有限公司取得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7]53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5-29
实施日期 2007-05-29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税务 ; 外资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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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从海力士-意法半导体有限公司取得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7〕53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从海力士-意法半导体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即为新加坡发展银行总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11条第4款中所列名的政府银行。上述情况已得到新加坡税务主管当局确认。因此,同意对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从海力士-意法半导体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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