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修改为:“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报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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