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4-06-28
实施日期 2004-07-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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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28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在蔬菜基地范围内,蔬菜生产经营组织和菜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将菜地抛荒或者改挖鱼塘。”

二、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尽量避开蔬菜基地重点保护区。确需占用蔬菜基地重点保护区的菜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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