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1997)

文章来源: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5-28
实施日期 1997-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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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将《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修改为“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纪人资格证的处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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