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4]37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06-29
实施日期 1994-06-29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税务
产业领域 教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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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国税函发[1994]376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

你委教外港[1994]249号《关于建议对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获得者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的应税所得从1994年卫月二日起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已废止,不再执行。

二、曾宪梓教育基金会致力于发展中国的教育事业,评选教师奖具有严格的程序,奖金由国家教委颁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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