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

文章来源:江苏省政府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2003-04-22
实施日期 2003-04-22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技术服务 ; 信息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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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3年4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梁保华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省政府决定对《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承揽市场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该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用于测量标志维护。”

三、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责令停止测绘。”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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