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所)分级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90]化劳字第262号文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05-05
实施日期 1990-05-05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所)分级管理办法

(1990年5月5日

以(90)化劳字第262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所)(以下简称职防院(所))的宏观管理,健全工业卫生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增强化工职防院(所)的功能,进行正确导向,更好地保护化工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加强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对化工职防院(所)实行分级管理。通过分级管理,明确职责,指明各级职防院(所)的努力方向,扩大其功能,体现化工职防院(所)的特点,使各项管理工作达到规范化、标准化。

第三条 划定管理级别,主要依据是各职防院(所)的现有条件(如机构设置、人员构成、仪器设备情况)、以往工作开展情况及管理工作水平。

第四条 级别划定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级职防院(所):

1.机构健全,设有职业病临床、劳动卫生、工业毒理、临床检验、劳动环境监测、业务科室等。

2.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的10%以上,中级职称人员占30%左右,初级职称人员占50%左右,各种专业人员齐全。

3.具备开展各项工业卫生工作所需要的主要仪器设备,如X光机,心电、脑电、B超、染毒柜、病理检查、监测所需要仪器等。设职业病病床20张以上。

4.开展急性中毒抢救、职业病诊断和治疗、职业性体检和职业流行病学调查劳动环境监测和劳动环境的卫生学评价,承担过国家、部、省级科研课题。出成果、出人才。

5.对人事、财务、物资、各项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化、标准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化工企业职防所能落实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6.在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各项工作中,具有特色,成为本地区、本公司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中心。

二级职防院(所):

1.机构基本健全,设有职业病科、检验科、监测室等。

2.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60%左右,其中高级职称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的5%以上,中级职称人员占20%以上,在技术岗位上无技术职称人员占10%以下,专业人员中职业病医师和监测、检验人员较全。

3.具备开展职防工作的一般仪器,如X光机、心电图机、监测和化验的常规仪器等。

4.开展急性中毒的抢救、职业病治疗、体检、监测、一般课题的研究工作。

5.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水平较高。

6.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本公司企业开展健康监护和卫生学评价。

三级职防院(所):

1.机构不够健全或未分科室。

2.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下,中级职称人员占10%左右。各科专业人员不齐全。

3.做过一般职业病门诊治疗、体检等,但没有开展劳动卫生和科研工作。

第五条 各级职防院(所)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级职防院(所):

1.指导化工企业开展健康监护工作。

2.抢救急性职业中毒,并能组成抢救小组赴外地参加多人中毒的抢救任务。

3.组织职业病诊断组,进行职业病诊断。

4.承担职业病的医治和疗养。

5.开展工业毒理学的研究工作。

6.监测劳动环境有害因素。

7.承担化工企业尘毒治理措施的卫生学评价。

8.承担国家、部、省级科研任务。

9.指导周围地区化工职防机构开展工作。

二级职防院(所):

1.组织化工企业开展健康监护工作。

2.抢救急性职业中毒。

3.承担职业病和医治的疗养。

4.负责劳动环境有害因素的监测等劳动卫生工作。

5.能承担一般的科研任务。

三级职防院(所):

1.承担化工企业的职业性体检和监测。

2.承担职业病的门诊治疗。

第六条 级别划定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由各化工职防院(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级别申请。申请材料必须包括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详细内容,经院(所)领导部门审核签发,报送化学工业部。由化学工业部组织审评,按审定的级别发给证书。每隔三年复审一次,对不合格者重新审定级别。

第七条 对化工职防院(所)的资金补助、科研课题应考虑级别,择优安排。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化工系统各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劳动安全司负责解释。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