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2013)

文章来源:国务院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6号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5-30
实施日期 2013-08-0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金融监管 ; 外资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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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3年5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二款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本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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