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文通知中“其他液体饮料”适用范围的解释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86]财税外字第17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6-07-12
实施日期 1986-07-12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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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文通知中“其他液体饮料”适用范围的解释

(1986年7月12日 (86)财税外字第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财政部一九八六年五月五日曾以(86)财税字第103号通知,对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等产品的工商统一税税率作了规定。现对文中的“其他液体饮料”的范围,解释如下:

一、“其他液体饮料”系指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举的液体饮料,即不包括“汽水、果子水、果子露、果子汁”。

二、关于“汽水、果子水、果子露、果子汁”的税率问题,为平衡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负,经研究,自文到之日起,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进口环节也比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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