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经济林苗木”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答复的函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政字[1994]18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11-15
实施日期 1994-11-15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财政部关于对“经济林苗木”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答复的函

(财税政字[1994]187号)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94]黔财农税字第29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1994年143号令]中的“经济林苗木”为农业特产税的全国统一征税品目。根据《森林法》的规定,经济林是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药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经济林苗木就是为上述经济林提供的苗木。其他苗木的具体征税品目由你省确定。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的经济林苗木,免征农业特产税;销售经济林苗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农业特产税。

财政部

1994年11月15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