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4]02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02-05
实施日期 1994-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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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25号1994年2月5日)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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