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场地使用权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问题的复函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86]财会字第4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6-11-14
实施日期 1986-11-14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外资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场地使用权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问题的复函

(1986年11月14日(86)财会字第42号)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十月二十一日来函,询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场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中方的场地开发费和交纳的场地使用费转作投资的,应按照协议、合同规定的金额作为场地使用权进行核算和分期摊销,不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商品、产品和劳务的销售,应于商品、产品已经发出和劳务已经提供后,及时办理托收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查帐中如发现拖延不办的情况,应向委托人提出,请其办理有关手续,按期登记入帐。委托人不按期办理的,可以在查帐报告中提出意见。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